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6〕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引導合理消費,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化妝品消費稅政策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對普通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徵收消費稅,將“化妝品”稅目名稱更名為“高檔化妝品”。徵收範圍包括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稅率調整為15%。
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高檔護膚類化妝品是指生產(進口)環節銷售(完稅)價格(不含增值稅)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及以上的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護膚類化妝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