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1

       《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林王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議定書於2013年9月16日在北京正式簽署。該議定書對協定做瞭如下修改:

       一、根據我國2008年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議定書更新了協定第二條的稅種範圍,將協定在我國適用稅種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改為“企業所得稅”;更新了協定第四條第一款“締約國一方居民”的判定標準,將“總機構”改為“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二、為了防範低稅率造成的協定濫用風險,將第十條第二款股息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由不應超過5%改為不應超過10%。

       三、議定書第五條規定,協定或議定書不應妨礙締約國實施其國內防止逃避稅的規定。但是,締約國實施國內防止逃避稅規定的前提是保證其徵稅不能與協定的規定相衝突。

       四、議定書修改了協定第二十三條關於消除雙重徵稅的方法,納入了間接抵免的規定。按照該規定,如果我國居民公司從巴林取得股息,且其直接或間接擁有巴林居民公司股份不少於20%,則我國居民公司在國內納稅時可以抵免巴林居民公司就該項所得在巴林繳納的稅款。

       五、根據OECD2005年對稅收協定範本的更新和全球稅收論壇同行審議的要求,更新了協定第二十六條關於信息交換的規定,增加了締約國不能僅因信息沒有國內稅收利益或因信息由銀行等機構或個人持有而拒絕提供的規定。

       中巴雙方已完成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議定書於2016年4月1日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發布日期:2016年05月31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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