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5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17年11月14日電)防杜跨國租稅規避,財政部今天公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適用辦法」,明確規範CFC定義、低稅負國家、豁免門檻與所得計算等規定,防止企業用個人名義避稅。

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未來在海外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PEM)企業,盈餘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反避稅條款僅針對企業,個人並未納入規範,立委認為可能會成為租稅漏洞,因此財政部進一步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建立個人CFC制度,今年4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天公告子法規。

適用辦法明定受控外國公司(CFC)的定義,境內居住者或關係人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的境外公司股權達50%以上,或具有實質管理控制權的「重大影響力」,這類境外公司就被稱為CFC。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則個人股東應依規定計算源自CFC的營利所得。

至於低稅率國家的定義,適用辦法明定,境外公司所在國家的營所稅或實質類似租稅,法定稅率未超過台灣營所稅的70%。若以台灣現行營所稅17%計算,稅率在11.9%以下的國家或地區,就能稱為低稅率國家或地區。

豁免門檻部分,個人CFC將比照企業CFC規則,若CFC公司本身可證明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人、配偶及二等親所持有的所有CFC公司,加計年度盈餘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就可豁免。

財政部指出,「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適用辦法」將同樣比照企業反避稅條款,視兩岸租稅協議及國際稅務資訊交換協定(CRS)進展,由行政院訂定實施日期。

財政部官員指出,CFC制度上路後,過去習慣繞道第三地、以個人名義投資境外公司再轉投資的台商將受影響。不過由於稅法規定,只有在綜所稅應納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才需繳納最低稅負,因此真正受到衝擊的人,應是資產大部分在海外、且國內繳稅少的族群。

 

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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