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9

<經濟日報>

為強化落實CRS,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近日預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簡稱CRS辦法)修正,新增兩規定,

1. 第一是金融機構消滅時,可提前完成CRS申報; 

        (針對金融機構若遇到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等事由而消滅時,無須等到隔年6月法定申報期間再申報,可提前上傳資料,增加實務彈性。)

2. 第二則是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可向金融機構進行必要檢查,確保確實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

​      (讓稅捐稽徵機關有權力可向金融機構進行必要檢查,確保金融機構確實依規定,對外國稅務居住者完成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提升金融機構法遵。)

財政部官員表示,CRS辦法是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的「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在2017年11月訂定,規定金融機構對其管理的金融帳戶應執行盡職審查程序。

官員表示,修法主要為了提升金融機構法遵,也希望藉由CRS辦法愈趨完善,讓未來更多國家更願意與我國交換CRS資訊,有助建立更綿密的稅務合作網絡。

若金融機構違反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檢查或備詢、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或故意未依辦法履行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財政部也設有罰則,最高可依稅捐稽徵法處1,000萬元罰鍰。

CRS為財政部主管業務,辦法賦予的檢查範圍也僅限CRS盡職審查及申報,目的是強化金融機構法遵。

 


<財政部發佈>

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實務運作、整合近期發布相關釋令、明確規範金融機構因解散等事由消滅時辦理申報期限,及稅捐稽徵機關為確保金融機構確實依規定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得進行必要檢查程序,該部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辦法)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間至110年3月29日止。
財政部說明,CRS辦法係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於106年11月16日訂定,規定金融機構對其管理之金融帳戶應執行盡職審查程序,辨識客戶是否具有「外國稅務居住者」身分,每年6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110年預定為澳洲、日本及英國)稅務居住者相關資訊,以利我國與該等國家進行資訊交換合作。前述跨境資訊交換合作為OECD及歐盟等國際組織界定之稅務資訊透明國際標準,並檢視各國實施情形,發布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自106年迄今,全球已有超過90個國家(地區)依國際標準進行資訊交換合作;我國自109年首次實施。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CRS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2條,依據實務運作經驗與近期發布釋令,酌修相關名詞定義及法規用字,並新增下列規定:
一、增訂金融機構如遇解散等事由而消滅時,無須等到法定申報期間(消滅之次年6月),得提前完成申報程序,以增加金融機構實務作業彈性
二、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向金融機構進行必要檢查,確保金融機構確實依據CRS辦法規定,對具有「外國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客戶完成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以提升金融機構法令遵循度,確保我國落實跨境資訊交換合作之國際標準
財政部強調,國際間依CRS相關規範實施跨境資訊交換合作,需嚴格落實保密及資料保護措施,且該等金融帳戶資訊僅供各國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作為選案參考之用,如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具有逃漏稅風險,應依法蒐集、查得事證後始得核課,維護納稅者權益,依法誠實申報之納稅義務人無須擔憂CRS制度增加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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