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4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國際貿易的交易狀況多元,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

       但支付第三方的權利金,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應計入完稅價格。

       關務署指出,國內進口人常因不瞭解關稅法規規定,漏未申報支付第三方權利人的權利金,經海關調查稽核並增補稅款時,才發覺應申報,引發事後稽核衍生繁瑣程序及可能補稅的困擾。

       官員進一步說,權利金是否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一般可從授權協議書或銷售合約內容加以判定,但實務上亦有權利金是支付與賣方無關的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的情形。

       事實上無論是否作成書面合約或協議,由進口人支付賣方或第三方的權利金,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且是銷售條件之一,即須計入完稅價格。

       官員舉例來說,進口貨物因使用特定商標而支付給第三方商標所有權人的權利金,即應計入完稅價格。

       此外,又例如進口人支付特許權權利金給第三方,始能買進貨物,則該權利金亦應計入完稅價格。

       進口人只要掌握交易條件,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即可避免因權利金而成為海關事後稽核的對象。

       官員也提醒,進口人若對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完稅價格有所疑慮,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向該署申請預先審核,申請書表及相關規定可至網站查詢及下載,該署受理申請後,將會於45日內以書面答覆。

2016-10-14 03:15:28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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