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投保巨额人寿保险,国税局会查核保单性质、投保动机、经济状况及时程等,如经综合判断认属规避税捐行为,会依实质课税原则与遗产及赠与税第1条规定,将该保险给付并计遗产总额核课遗产税。
依据遗赠税法第16条第9款,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额、军、公教人员、劳工或农民保险的保险金额及互助金,不计入遗产总额。
财政部官员指出,仍有不少人会利用巨额保险来规避遗产税税捐,但国税局会从被继承人两年内是否有巨额投保来追查。
北区国税局也举例,辖内被继承人甲君,以其五名子女为指定受益人,按趸缴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26年期的保本终身寿险,缴付保险费2,100多万元。
该局查得甲君投保时年岁已高,且保险金额仅300万元,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七倍以上,且保单除身故保险金及全残废保险金外,并无其他给付项目。
官员进一步说,该案受益人领取该保单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2,100多万元,未数倍于趸缴保险费的保障,被继承人投保行为除为储蓄及规避遗产税利益外,并无保险实益可言,显示是蓄意规划投保人身寿险以规避遗产税。
因此国税局依实质课税原则,将该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2,100多万元,并计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甲君的继承人不服,主张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及保险法第112条明定人寿保险保险金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但因非重病、举债或短期的投保行为,申经复查遭驳回。
2016-07-29 00:54:09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