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9

       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巨額人壽保險,國稅局會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第1條規定,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依據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官員指出,仍有不少人會利用巨額保險來規避遺產稅稅捐,但國稅局會從被繼承人兩年內是否有巨額投保來追查。

       北區國稅局也舉例,轄內被繼承人甲君,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26年期的保本終身壽險,繳付保險費2,100多萬元。

       該局查得甲君投保時年歲已高,且保險金額僅300萬元,保險費是保險金額七倍以上,且保單除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外,並無其他給付項目。

       官員進一步說,該案受益人領取該保單的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多萬元,未數倍於躉繳保險費的保障,被繼承人投保行為除為儲蓄及規避遺產稅利益外,並無保險實益可言,顯示是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

       因此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多萬元,併計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甲君的繼承人不服,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因非重病、舉債或短期的投保行為,申經復查遭駁回。

2016-07-29 00:54:0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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