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1

       暑假期间许多人会安排海外游学,财政部表示,若营业人提供海外游学服务,取得国外学校给付佣金收入,不适用零税率,仍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官员指出,营业人于国内代办海外留学、游学服务,经申请留学、游学的学生,至国外学校完成注册及缴交学费等手续后,国外学校即支付予该营业人佣金。

       由于该项劳务的提供地,以及使用地均在中华民国境内,属于「在国内提供、在国内使用」,不属于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与外销有关的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的劳务,营业税率为零」,因此营业人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按5%课征营业税。

       官员举例说明,营业人甲公司代乙君办理海外Z校的留学服务,经乙君自行向Z校完成注册及缴交学费后,国外Z校会给付营业人甲公司200元美金的佣金,营业人甲公司取得该笔佣金后,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提醒,营业人如有从事提供海外游学、留学服务,而取得国外学校给付的佣金收入,如误按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者,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应尽速依法补报缴营业税,以免受罚。

       根据营业税法第7条,有9款货物或劳务的营业税税率为零,包括外销货物、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依法设立之免税商店销售与过境或出境旅客之货物、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国际间的运输。但外国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者,应以各该国对中华民国国际运输事业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征类似税捐者为限。

      同时,还包括国际运输用的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销售与国际运输用的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所使用的货物或修缮劳务;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课税区营业人未输往课税区而直接出口的货物。

       另外还包括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课税区营业人存入自由港区事业或海关管理的保税仓库、物流中心以供外销的货物。

2016-07-21 01:02:42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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