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1

       中区国税局指出,一般而言,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各项损失须以已实现者为限。但如果企业过去的呆帐发生率极高,可以就前三年实际发生呆帐比率估列「备抵呆帐」,用以合法节税。

       国税局解释,申报所得税的各项费用和损失,原则上必须为已实现、已发生者才可认列。

       企业若确实无法收取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应该提出相关文件作为证明。

       不过,基于收入和费用配合的会计原则,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可在呆帐实际发生前,先行估算「备抵呆帐」,而非等到呆帐实际发生时再认列。

       根据现行的营所税查核准则,企业估算的备抵呆帐,无论债权有无质押品,最高不得超过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之1%。

       值得注意的是,若适逢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企业被倒债的风险可能会突然大幅提高。

       为让企业估算的备抵呆帐能够更贴近实际状况,该准则也规定,如果企业过去实际发生的呆帐比率超过1%,可以依照前三年度实际发生呆帐率的平均数来估列备抵呆帐,适切反映应收款项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

       举例来说,国税局辖区内某公司2012年底各项应收帐款合计为5,000万,其在2009、2010、2011年底的应收帐款余额分别为3,000万、2,000万、5,000万,而在各年度实际发生的呆帐则分别为400万、300万、200万。若以应收帐款余额1%来估算各年的备抵呆帐,得出的金额分别为30万、20万、50万,都远低于各年实际发生呆帐金额。

       但若企业改以前三个年度(2009-2011年)实际发生呆帐的情况来计算,三年实际发生呆帐总数除以三年应收帐款总数,借此得出的比率为9%。

       以9%来估算,2012年的备抵呆帐可估列为450万(5,000万乘上9%),更为贴近企业的营运状况。

       改变估列呆帐的方法,该公司即可大幅降低当年度营所税的应纳税额,合法节税。

认列呆损 应附催收证明

       根据规定,企业若要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认列呆帐损失,应该提出已送达的存证信函或催收证明。北区国税局提醒,呆帐的催收地址须是债务人倒闭前的确实营业地址,否则无法认列。

       国税局解释,如果因为债务人倒闭、逃匿、重整、和解或破产的宣告,导致企业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收回,或是企业持有的债权逾期两年,经过催收却未能收取本金、利息,即可列报呆帐损失。

       根据国税局认定呆帐损失的原则,被倒帐的企业必须提出已送达的存证函或是催收文件,例如依法声请的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的证明文件。

2016-03-01 01:18:33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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