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指出,一般而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各項損失須以已實現者為限。但如果企業過去的呆帳發生率極高,可以就前三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估列「備抵呆帳」,用以合法節稅。
國稅局解釋,申報所得稅的各項費用和損失,原則上必須為已實現、已發生者才可認列。
企業若確實無法收取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應該提出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不過,基於收入和費用配合的會計原則,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可在呆帳實際發生前,先行估算「備抵呆帳」,而非等到呆帳實際發生時再認列。
根據現行的營所稅查核準則,企業估算的備抵呆帳,無論債權有無質押品,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值得注意的是,若適逢全球性的金融風暴,企業被倒債的風險可能會突然大幅提高。
為讓企業估算的備抵呆帳能夠更貼近實際狀況,該準則也規定,如果企業過去實際發生的呆帳比率超過1%,可以依照前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率的平均數來估列備抵呆帳,適切反映應收款項可能無法收回的風險。
舉例來說,國稅局轄區內某公司2012年底各項應收帳款合計為5,000萬,其在2009、2010、2011年底的應收帳款餘額分別為3,000萬、2,000萬、5,000萬,而在各年度實際發生的呆帳則分別為400萬、300萬、200萬。若以應收帳款餘額1%來估算各年的備抵呆帳,得出的金額分別為30萬、20萬、50萬,都遠低於各年實際發生呆帳金額。
但若企業改以前三個年度(2009-2011年)實際發生呆帳的情況來計算,三年實際發生呆帳總數除以三年應收帳款總數,藉此得出的比率為9%。
以9%來估算,2012年的備抵呆帳可估列為450萬(5,000萬乘上9%),更為貼近企業的營運狀況。
改變估列呆帳的方法,該公司即可大幅降低當年度營所稅的應納稅額,合法節稅。
認列呆損 應附催收證明
根據規定,企業若要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列呆帳損失,應該提出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北區國稅局提醒,呆帳的催收地址須是債務人倒閉前的確實營業地址,否則無法認列。
國稅局解釋,如果因為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的宣告,導致企業擁有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收回,或是企業持有的債權逾期兩年,經過催收卻未能收取本金、利息,即可列報呆帳損失。
根據國稅局認定呆帳損失的原則,被倒帳的企業必須提出已送達的存證函或是催收文件,例如依法聲請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的證明文件。
2016-03-01 01:18:3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