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衡平原则,财政部昨(27)日公告将鼓励中小企业增聘员工与加薪即可享有加成减费,以及智财权研发支出抵税额加倍减除等租税减免金额,纳入最低税负计税范围。此举将使享有减免较多的企业,须就所享有的租税优惠另补缴12%最低税负所得税。
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第1项至第3项,提供中小企业增雇本国籍员工,与调高本国籍基层员工薪资的薪资费用享有加成减除的待遇,另外,产业创新条例第12条之1第1项规定,智慧财产权研究发展支出亦可加倍减除,均属营所税的减税优惠,财政部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0款授权,公告企业享有这四项减免金额,均应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计税。
这是财政部第三度动用最低税负新增课税范围的公告权限,四项新增计税项目,除中小企业增雇本国籍员工支付的薪资额外加计30%减除的金额,今( 2016)年5月报税即适用外,其余三项减免优惠的适用年度均为105年度。
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增聘员工或为在职基层员工加薪,在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订定增聘或加薪企业,其所增加的薪资费用,可以加三成或五成列为费用减除。财政部表示,依据最低税负的精神,个人或企业享有的租税减免,即应回归计入最低税负,以便检视各别企业或个人有无因此享有过高的租税奖励,偏离「至少需缴纳基本税额」的课税原则。
因此,凡是新增计人最低税负课税范围的所得,纳税人经申报结果,如使其应纳的最低税负所得税超过一般所得税额时,即应就差额增缴最低税负所得税;反之,当一般税额高于基本税额时,即免增缴额外税额。财政部指出,中小企业享有的租税减免相对较少,因此,薪资加成减费的减免额计入最低税负税基后,应不致于增加中小企业额外的租税负担。
2016-01-28 02:03:58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