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8

       基於衡平原則,財政部昨(27)日公告將鼓勵中小企業增聘員工與加薪即可享有加成減費,以及智財權研發支出抵稅額加倍減除等租稅減免金額,納入最低稅負計稅範圍。此舉將使享有減免較多的企業,須就所享有的租稅優惠另補繳12%最低稅負所得稅。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提供中小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的薪資費用享有加成減除的待遇,另外,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亦可加倍減除,均屬營所稅的減稅優惠,財政部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授權,公告企業享有這四項減免金額,均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稅。

       這是財政部第三度動用最低稅負新增課稅範圍的公告權限,四項新增計稅項目,除中小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的薪資額外加計30%減除的金額,今(2016)年5月報稅即適用外,其餘三項減免優惠的適用年度均為105年度。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增聘員工或為在職基層員工加薪,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訂定增聘或加薪企業,其所增加的薪資費用,可以加三成或五成列為費用減除。財政部表示,依據最低稅負的精神,個人或企業享有的租稅減免,即應回歸計入最低稅負,以便檢視各別企業或個人有無因此享有過高的租稅獎勵,偏離「至少需繳納基本稅額」的課稅原則。

       因此,凡是新增計人最低稅負課稅範圍的所得,納稅人經申報結果,如使其應納的最低稅負所得稅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時,即應就差額增繳最低稅負所得稅;反之,當一般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即免增繳額外稅額。財政部指出,中小企業享有的租稅減免相對較少,因此,薪資加成減費的減免額計入最低稅負稅基後,應不致於增加中小企業額外的租稅負擔。

2016-01-28 02:03:5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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