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8

国税局采「核实认定」 企业须提供合作契约及劳务事实证明 否则将遭剔除补税

       报税季在即,企业若有居间仲介的行为,可在申报营所税时列报佣金支出。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提醒,企业若要列报佣金支出,除了要提供合作契约,还应提供仲介劳务事实的证明文件,例如汇款证明和业务联系往来的信件,否则恐遭剔除补税。

       企业若是透过经纪人、代理人或代销商等仲介者,介绍或代理销售自家的产品或服务,即会支付仲介者报酬。该笔付出去的报酬,即为佣金。根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国税局对于佣金支出是采「核实认定」,企业必须提出合理文件,证明本身确实有佣金方面支出。

       换句话说,企业必须证明经纪人、代理人或代销商确实提供仲介劳务,有支付佣金的必要,才能列报。若只向国税局提出形式上的合约文件,恐怕不足以证明该项支出是企业经营合理费用。

       国税局日前查核辖内某公司,发现该公司在申报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一笔国外佣金支出500多万元。该公司虽然已经提供佣金契约、银行结汇证明,却未能提示具体的劳务仲介事实,之后遭到国税局剔除佣金支出500万元、要求补税。

       依照查核准则,企业如欲支付国外代理商或代销商的佣金,应提示双方签订的合约。已办理结汇者,应提出载有汇款人和国外受款人姓名等资料的结汇证明;未办结汇者,则要提出银行汇付或转付的证明文件。

       所谓可证明劳务仲介事实的文件,只凭汇款证明来证明金钱流向还不够,企业必须证明仲介事实确实存在。国税局官员补充,包括中介者代为询价、报价的文件,或是三方往来联系的日常信件,都可作为提供给国税局的文件。企业如有和经纪人、代理人或代销商签订仲介契约,日后双方往来文件都要妥善保存,连同各类证明文件列报佣金支出,才不会因资料不齐而被剔除补税。

2016-04-18 00:08:18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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