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8

國稅局採「核實認定」 企業須提供合作契約及勞務事實證明 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報稅季在即,企業若有居間仲介的行為,可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佣金支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若要列報佣金支出,除了要提供合作契約,還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的證明文件,例如匯款證明和業務聯繫往來的信件,否則恐遭剔除補稅。

       企業若是透過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等仲介者,介紹或代理銷售自家的產品或服務,即會支付仲介者報酬。該筆付出去的報酬,即為佣金。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國稅局對於佣金支出是採「核實認定」,企業必須提出合理文件,證明本身確實有佣金方面支出。

       換句話說,企業必須證明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確實提供仲介勞務,有支付佣金的必要,才能列報。若只向國稅局提出形式上的合約文件,恐怕不足以證明該項支出是企業經營合理費用。

       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發現該公司在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一筆國外佣金支出500多萬元。該公司雖然已經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卻未能提示具體的勞務仲介事實,之後遭到國稅局剔除佣金支出500萬元、要求補稅。

       依照查核準則,企業如欲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的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出載有匯款人和國外受款人姓名等資料的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則要提出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

       所謂可證明勞務仲介事實的文件,只憑匯款證明來證明金錢流向還不夠,企業必須證明仲介事實確實存在。國稅局官員補充,包括中介者代為詢價、報價的文件,或是三方往來聯繫的日常信件,都可作為提供給國稅局的文件。企業如有和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日後雙方往來文件都要妥善保存,連同各類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才不會因資料不齊而被剔除補稅。

2016-04-18 00:08:1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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