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2

       员工遭遇职灾,企业提供医疗补助,征免税待遇大不同。财政部指出,企业给付非属劳基法应付医疗费用,即属补助性质,受领员工需报缴所得税;但有具赔偿性质的医疗补助给付,依法受领员工可以享有免税。
       财政部规定,企业员工领取公司给付的医疗补助,符合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时,雇主给付的医疗补助即有赔偿性质,有填补其因职灾无法工作的经济损害之意,员工领取这类依法给付的医疗补助,可以免纳所得税。免税所得的范围包括:

       一、劳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时,雇主应补偿其必需的医疗费用。至于职业病的种类及其医疗范围,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但医疗期间届满二年仍未能痊愈,经指定的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的残废给付标准者,雇主得一次给付40个月的平均工资后,免除此项工资补偿责任。

       不过,并非公司给付因职灾所受损失的补助费用,均可免征所得税,财政部表示,若员工因执行职务受伤,由公司提供的营养费等补助金,因非依法需给付项目,具有营利事业对员工的补助性质,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第2款规定,属于薪资所得中各种补助费的一种,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财政部说,劳工因受职业灾害而受伤,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1款规定补偿其必需的医疗费用,与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在医疗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2款前段规定,按其原领工资数额,所给付的补偿金,同属损害赔偿性质,劳工取得该项补偿金,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可免纳所得税。雇主给付这类免纳所得税的补偿金给员工时,亦毋须办理所得税扣缴。

2015-12-22 01:25:31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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