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16)年开始,给付对象如属在台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企业,且给付金额低于2万元时,一律不再按给付额预先扣缴一笔10%的所得税。
财政部已经修正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将小额给付所得的免预扣所得税范围,扩及营利事业。从今年开始,企业收取利息、租金或权利金等,每笔所得扣缴税额未达2,000元,即可比照个人不再扣缴所得税。
这项措施可以免除营利事业先扣缴、后退税的麻烦。财政部估计,小额给付免扣缴措施实施后,全国约有200余万笔企业小额给付不必再预扣所得税,合计免扣税总额达2亿余元,此举有助减少小额退税案件,征纳双方的退税困扰也会下降。
依据修正后的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取得每笔所得时,其扣缴税额若低于2,000元,免再扣缴。以租金为例,在台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的租金所得扣缴率为10%,财政部订定免扣缴机制后,企业收取的租金单笔在2万元以下,今年起免再被扣税。
2016-01-05 03:38:38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