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企业列报扣抵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所得税,应注意五大事项,包括确认所得的归属年度、检附的纳税凭证须经认证、扣抵上限、采用汇率,以及大陆地区或第三地区公司的财务报表与会计师签证。
近来常有营利事业询问其如何申报扣抵营利事业所得税,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来源所得并入营所税申报,在大陆或第三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要如何申报扣抵。
财政部官员表示,所得归属年度是指依权责基础认定所得归属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实际缴纳所得税的年度。且更须留意扣抵上限,申报已缴纳的扣抵数额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增加应纳税额,转投资大陆地区的第三地区公司或事业分配的投资收益也适用。
而其采用的汇率,是以该等地区缴纳的所得税,按实际缴纳税款日的汇率换算为新台币的金额。至于检附文件方面,纳税凭证须经认证,属大陆地区纳税凭证者,应经海基会验证大陆地区完税所得证明文件;属第三地区纳税凭证者,应经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
此外,可证明源自大陆地区或第三地区公司,投资收益金额的财务报表或相关文件,包括载有全部收入、成本、费用金额等,也需经第三地区或台湾地区合格会计师签证。
财政部官员指出,营利事业于结算申报时,未能及时提出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可依税捐稽征法第28条规定,自缴纳税款日起五年内提出具体证明文件申请退税。
2016-06-06 00:46:58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