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企業列報扣抵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應注意五大事項,包括確認所得的歸屬年度、檢附的納稅憑證須經認證、扣抵上限、採用匯率,以及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公司的財務報表與會計師簽證。
近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其如何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併入營所稅申報,在大陸或第三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要如何申報扣抵。
財政部官員表示,所得歸屬年度是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年度。且更須留意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的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應納稅額,轉投資大陸地區的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的投資收益也適用。
而其採用的匯率,是以該等地區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台幣的金額。至於檢附文件方面,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此外,可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公司,投資收益金額的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包括載有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也需經第三地區或台灣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
財政部官員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2016-06-06 00:46:58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