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8

       行政院会昨(17)日通过「台湾与澳门避免航空企业双重课税协议」,将函请立法院审议。该协议采用一般海、空运相互减免租税协议架构,而且协议原则永久有效。协议的租税适用范围,在台湾为营利事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在澳门则为所得补充税。至于生效日期,台澳双方在各自完成协议生效的必要程序后,会以书面通知对方,协议会在收到较后一份书面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赋予台湾海运、空运事业在香港、澳门减免税捐的法律依据,行政院昨日也一并通过「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29条之1修正草案,明订台湾和港澳在海运、空运事业取得的运输收入或所得,可以依照协议事项,在互惠原则下,相互减免应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

       台澳曾在1998年签署「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与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互免航空公司税捐了解备忘录」,在2005年到期,台澳双方是以延约方式维持免税待遇。此次通过的协议,是用来取代先前的备忘录,签约对象从民间公会提升到官方的层次。协议适用的主体和范围,以原有的备忘录为基础,未做大幅更动。另外新增了出租收入一项,和航空运输有附带关系所出租的所得、利润和收入也可免税。

2015-12-18 00:05:55 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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