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8

        行政院會昨(17)日通過「台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該協議採用一般海、空運相互減免租稅協議架構,而且協議原則永久有效。協議的租稅適用範圍,在台灣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在澳門則為所得補充稅。至於生效日期,台澳雙方在各自完成協議生效的必要程序後,會以書面通知對方,協議會在收到較後一份書面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賦予台灣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澳門減免稅捐的法律依據,行政院昨日也一併通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修正草案,明訂台灣和港澳在海運、空運事業取得的運輸收入或所得,可以依照協議事項,在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的所得稅和營業稅。

        台澳曾在1998年簽署「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互免航空公司稅捐瞭解備忘錄」,在2005年到期,台澳雙方是以延約方式維持免稅待遇。此次通過的協議,是用來取代先前的備忘錄,簽約對象從民間公會提升到官方的層次。協議適用的主體和範圍,以原有的備忘錄為基礎,未做大幅更動。另外新增了出租收入一項,和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所出租的所得、利潤和收入也可免稅。

2015-12-18 00:05:55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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