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9

       北区国税局指出,经营连锁店的营业人在报税时容易犯下开立发票的错误,分店如果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不能开立总店的发票给消费者,应让实际提供货物和劳务的分店开立。

       国税局解释,在哪里有营业行为,就要在哪里开立发票。

       如果企业的总机构和其他固定营业场所,有对外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行为,在开始营业前就要分别向所辖的国税局申请营业登记,分支机构(例如分店)有实际销售行为就要开立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发票不能以总机构名义开立,但企业可以向财政部申请核准,由总机构合并向所辖国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举例来说,甲公司已经申请核准,其他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和营业税额。

       甲公司A营业所销售货物100万元,应该开立A营业所领用的统一发票。如果开立的是总机构甲公司的发票交给消费者,虽然没有逃漏营业税,但仍然违反税捐稽征法「未依规定给予他人凭证」的规定,将会被处以行为罚。

       国税局呼吁,税籍登记不以是否有法人格为限,分支机构和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如果有对外营业的事实,应该要在开始营业前就办理税籍登记,以及如实开立统一发票,以免受罚。

2016-01-29 01:32:41 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相關服務項目

相關客戶案例

相關課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