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指出,經營連鎖店的營業人在報稅時容易犯下開立發票的錯誤,分店如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能開立總店的發票給消費者,應讓實際提供貨物和勞務的分店開立。
國稅局解釋,在哪裡有營業行為,就要在哪裡開立發票。
如果企業的總機構和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在開始營業前就要分別向所轄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分支機構(例如分店)有實際銷售行為就要開立發票。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發票不能以總機構名義開立,但企業可以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已經申請核准,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和營業稅額。
甲公司A營業所銷售貨物100萬元,應該開立A營業所領用的統一發票。如果開立的是總機構甲公司的發票交給消費者,雖然沒有逃漏營業稅,但仍然違反稅捐稽徵法「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的規定,將會被處以行為罰。
國稅局呼籲,稅籍登記不以是否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和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果有對外營業的事實,應該要在開始營業前就辦理稅籍登記,以及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2016-01-29 01:32:4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