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0

       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OIU)若与同一机构的公司在同一地址营业,共同负担包括人事费用、租金设备费用等,应在营业日起三个月内拟具分摊办法,报请国税局核备。明年起17家OIU申报营所税分摊费用可比照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OSU,正确计算营利事业损益。

       财政部将于今(20)日发布解释令,保险业依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国际金融业务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OIU),如有与同址营业的机构共同负担的费用,应由OIU于开始营业日起三个月内,拟具分摊办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核备。

       根据金管会统计,现行申请OIU有19家,其中17家已开始营业,二家预计明年营业。财政部官员表示,由于OIU是去年才新增的金融业务单位,过去所得税施行细则只规范OBU、OSU,所以新成立OIU公司跟国税局报备却于法无据,因此财政部发布新解释令。

       OIU将比照OBU、OSU,只要营业公司在同一地址,可分摊费用并向国税局报备。财政部官员表示,共同费用包括人事费用、营销费用、材料用品费用、租金设备费用及其他杂项费用等。

       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的计算,涉有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者,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或损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者,可个别归属认列外,应作合理的分摊。

       为免「免税部分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列为「应税收入」的减项,造成虚增免税所得,侵蚀应税所得税基,因此应区分应税或免税分别计算所得。其中无法明确归属之费用,现行稽征实务,采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占总收入比率进行费用分摊。

2016-10-20 02:26:35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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