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0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若與同一機構的公司在同一地址營業,共同負擔包括人事費用、租金設備費用等,應在營業日起三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報請國稅局核備。明年起17家OIU申報營所稅分攤費用可比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

       財政部將於今(20)日發布解釋令,保險業依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如有與同址營業的機構共同負擔的費用,應由OIU於開始營業日起三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根據金管會統計,現行申請OIU有19家,其中17家已開始營業,二家預計明年營業。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OIU是去年才新增的金融業務單位,過去所得稅施行細則只規範OBU、OSU,所以新成立OIU公司跟國稅局報備卻於法無據,因此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

       OIU將比照OBU、OSU,只要營業公司在同一地址,可分攤費用並向國稅局報備。財政部官員表示,共同費用包括人事費用、營銷費用、材料用品費用、租金設備費用及其他雜項費用等。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可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的分攤。

       為免「免稅部分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列為「應稅收入」的減項,造成虛增免稅所得,侵蝕應稅所得稅基,因此應區分應稅或免稅分別計算所得。其中無法明確歸屬之費用,現行稽徵實務,採應稅收入或免稅收入占總收入比率進行費用分攤。

2016-10-20 02:26:3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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