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今年2月4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在歷經5年多漫長談判初,由12個成員國代表於紐西蘭完成相關協定簽署,進入各成員國完成國內程序,並通知批准生效階段,TPP係當前加速亞太區域經濟整合進程,提升區域內經濟整合體開放幅度,與變革重要巨型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TPP可能整合亞太的二大經濟區域合作組織,亦即「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ECP)和「東南亞國家協會」(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重疊的主要成員國,成為亞太區域內的小型「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其中馬來西亞是同時參加TPP及RECP區域貿易協定亞太7個國家之一,就馬來西亞總體經濟影響方面,預期2030年因TPP出口市場對其大幅降低關稅及非關稅障礙,以及透過深度整合而在區域供應鏈中取得有利地位,預期帶動其GDP成長8%,另出口貿易成長預計可達20%,其相關經濟效益非常驚人。

       企業布局海外,於評估投資環境有關投資國稅務規範是非常重要一環,其中企業所得稅部分,有關其課稅基礎、稅率、非居民企業所得扣繳稅率、資本利得稅、租稅獎勵及反避稅規範等是受到比較關注重點,係將投資馬來西亞時相關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列表(見表)說明。

       針對表一及二(見表)所摘要馬來西亞租稅規定中,其中有一項租稅規定值得注意,就是在馬來西亞並無資本利得稅(PRC可能會有PRGT外),此部分對於直接或間接處分馬來西亞當地企業股權,皆不用繳交相關資本利得稅的國外股東極具吸引力,另對於馬來西亞企業到國外申請上市時,所作投資架構調整,亦提供低稅賦誘因,因不用繳交任何資本利得稅,較其他地區或國家企業到國外上市時,於作投資架構調整時股東通常要繳交大筆資本利得稅有所不同。

       另外,馬來西亞針對支付股利給居民及非居民不課徵所得稅及免扣繳稅款,對於企業投資者亦有相對吸引地方。(本文作者為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海外業務發展中心執業會計師)

(工商時報)  2016年07月15日 04:10 池世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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