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開始,高雄國稅局指出,企業在報稅時應注意適用的會計基礎,以免漏報所得,反遭補稅處罰。舉例來說,企業承攬工程時,雖然配合業主整體工程施工或延遲收款,仍然應該以承攬工程驗收完成日為收入歸屬年度。
企業如何列報收入和成本,關鍵在於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是採權責發生制或權責發生制。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會計基礎屬於公司組織者,應該採用權責發生制,才不會申報錯誤。企業如有承攬工程,即使有未收取的款項,但因當年度承攬的工作已經完成,該項勞務收入即被視為已經實現,收款權利已經發生。換言之,未收取的款項仍然應該列報為當期收入。
國稅局舉一實例說明,轄區內甲公司聲稱,因為承攬乙公司廠房儀表設備工程,需要配合整體廠房的施工進度,整體廠房施工是在2014年完工,亦於2014年收到廠房儀表設備工程款,主張應把該筆收入列為2014年的營業收入。
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乙公司已於2013年驗收完成甲公司所承攬的廠房儀表設備工程,之後才在2014年付清工程款。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實際完工日期的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的日期為基準。因此,甲公司廠房儀表設備工程收入未認列於2013年,導致漏報營業收入6百餘萬元,國稅局除了依法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對其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016-05-03 20:19:07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