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國內觀光旅遊結合網路行銷蔚為潮流,愈來愈多旅宿業者加入知名訂房網站,財政部表示,業者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該課徵營業稅,即使與網路業者合作,也應以銷售消費者實銷金額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財政部提醒旅館業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藉由訂房網站接受的訂房,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但由於網路業者與旅館業者之間有簽訂佣金合約等,因此國稅局在稽查時,將會依個案進行審查。
財政部官員指出,目前僅在旅館業者加入網路業者的輔導階段,因此尚難明文強制規定旅館業者應以消費者實際銷售金額開發票,各家旅館業者與網路業者之間的佣金合約都不相同,因此難以一體適用。
但官員也進一步說,由於網路業者目前多是國外業者,因此目前也正著手規劃修正外國電子商務來台進行銷售貨物或勞務,也須課徵營業稅,但仍在討論階段。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一案例,某旅宿業者透過知名訂房網站提供消費者優惠訂購國內旅宿服務,經依查得資料勾稽比對,其開立發票明細後,查獲該業者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業者也坦承因消費者預先於訂房時,給付價款予訂房網站的營業人,消費者入住時已無需付款,因此未開立統一發票。
但稅局認為,該旅宿業者接獲訂房網站營業人交付的價金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除依法補徵5%營業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財政部指出,不論是傳統營運方式,或是透過訂房網站銷售模式,其營業收入均應依法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以免受罰。
2016-06-21 03:26:57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