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URITIUS

 

模里西斯

       模里西斯( 毛里求斯Mauritius )位处于西印度洋上距非洲大陆约2400公里,首都在路易港,总面积为1865平方公里。八十年代以来,经济一直保持持续稳定发展,1985-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率为6.09%。曾被世界经济论坛评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59个国家”之一,列非洲之首。

税制规定

       模里西斯于1992年正式颁布模里西斯境外商业法(Mauritius Offshore Business Activities Act)及境外信托法(The Offshore Trust Act)。

       其中境外商业法于2001年正式修法通过成为2001年金融服务开发法(The Financial Service Development Act 2001,简称FSC),其将模里西斯境外公司区分为二种,分别为第一类全球商业执照(GBC 1)及第二类全球商业执照(GBC 2) 。

       其中的第一类公司可享受模里斯西和世界主要26个国家签定之避免双重租税协定之优惠。

       但第二类则无法享有此项优惠,第一类公司须按税率15%纳税。但第二类之模里斯西公司即为境外免税公司(如BVI, Samoa和汶莱)。

设立优点

    1.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稳定。
    2.没有外汇管制。
    3.以模里西斯公司进入大陆投资属于外商投资,对台商较有保障。
    4.有些商业纠纷适用国际法处理、保障国内投资者权益。
    5.运用模里西斯公司从海外投资,如产生国际纠纷,不会损及个人资产或是母公司的信誉,其商业法律纠纷仅止于其模里西斯公司。
    6.GBL2公司不需委聘当地公司秘书、董事,及举行当地会议。
    7.GBL2公司境外所得免税,每年不须办理税务申报及申报财务报表。
    8.GBL2公司不强制每年举行股东或董事会议。

设立基本要件

    1.注册资本:没有最低资本额限制,一般为100,000美元。

    2.公司名称:可以中英文名称。公司名称结尾一般以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Societe、Anonyme或Socieded Anonima或上述字眼之缩写作结束语。除非得到特别批准,公司名称不能使用Assurance、Bank、Building Society、Chamber of Commerce、Chartered、Cooperative、Imperial、Insurance、Municipal 、Royal或Trust等名词。

    3.董事: GBL2公司只需一名董事即可成立,董事可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无国籍限制。

    4.GBL2公司则最少需要2人,需为模里西斯当地居民且不可为法人。

    5.股东: 只需一名以上之股东即可成立,可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无国籍限制。

    6.不可发行不记名股票。

    7.注册地址:需有模里西斯当地公司登记地址。

設立要件

国别

MAURITIUS

评估及相关法律规定

模里西斯

评估等级

***

当地概况及法令

政治稳定度

英美司法体系

完整

可供登记公司类别

GBL/C1

GBL/C2

有无公布股份受益人

是否容许迁册

境外来源所得税

15%

免稅

申请注册公司要件

最低股东人数

2

1

最低股东人数

2

1

提供不记名

普通股分

是否容许法人董事

是否须雇秘书公司

是否容许注册

中文名称

是否容许注册

中文章程

标准可发行股本

US$100,000

当地特殊规定

是否委托注册

代理人

必須

必須

是否聘任当地公司秘书

是否聘任当地

董事

不用

是否在当地举行会议

不用

政府登记董事

隨意

政府登记股东

隨意

年度申报事项

年度申报

会计师签证/

查公司帐

属性及特色

CBL/C1与大陆.印度有租税及投资保障协定(须当地有行政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