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香港地處大陸東南端,同時也位於迅速發展的東亞地區的中心地帶,地理位置優越,香港總面積約1,100平方公里,由香港島、一海之隔的九龍半島及新界組成,其中郊區多集中在新界,香港的235個離島也歸入新界範圍,是最亮眼的亞洲海上明珠,固有東方之珠的稱號;香港特別行政區,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地理位置特殊,每當北美地區夜幕低垂,而歐洲各國晨曦初現時,香港則已日光照耀,換言之,只要跨國公司在北美與香港、或歐洲與香港同時設有辦事處,實際上便可利用兩地時差,全日廿四小時運作,處理不同項目,對於從事金融服務行業的公司而言十分便利。
香港以金融及對外貿易等服務業為主導,其貨櫃碼頭吞吐量在全球數一數二,為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同時,香港也是台灣企業向大陸發展重要的資金調度、行銷通路仲介。
稅制
依據香港 ”稅務條例” (Island Revenue Ordinance簡稱IRO)明確規定,香港當局只對來源於香港的公司所得課稅,香港以外地區所獲得之收入及利潤則免徵所得稅,公司的董事與股東資料,均需要於14天內規檔於香港政府,公司成立的後18個月必須提供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及稅務報表、證明所有公司收入來源是否源自香港。經香港當局查清收入來源後,之後仍需提出稅務報表備查。
此外,香港公司法基本上以英國普通法為依據,其稅制採行「屬地主義」。亦即,凡是香港境外來源所得及盈利都不必繳稅。換言之,只有在香港產生獲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要課稅,而所得來源之判定視個別情況而定。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香港稅務當局在確定是否為本地或境外獲利或所得時,有其精確與嚴謹之判斷標準,就此,選擇以香港公司為境外公司時,應特別注意。香港現行之企業所得稅 (利得稅)稅率為17%,將在2008年徵稅年度改為16.5%
再者,香港對於外匯之匯進匯出亦無管制,在投資項目上也無限定。一般而言,以香港為轉口港從事三角貿易 (甚至多角貿易),如果貨物未進入香港,僅由香港公司換單,並不需要負擔利得稅。另外,以香港公司名義在大陸投資設廠,其產品銷售至香港以外地區亦不需繳納所得稅。
設立優點
1.地理地置優越,極適合做轉口貿易。
2.金融環境極佳,對資金的流動不作任何管制
3.名稱選擇自由,香港政府允許公司名稱含有國際、 集團、控股、實業、投資、學院、協會、中心、基金會、研究所等字眼,不論註冊資金大小。
4.對經營範圍極少限制。
5.香港稅率低、稅種少,企業不贏利,不交稅,且無資本增值稅,股息稅、利息稅、銷售稅或增值稅;除了煙酒或特殊之外,香港沒有進出口稅。
6.股東及董事會召開地點可以在任何地方,只需要每年完成必需的公司年報,該程序也可由專業代理機構完成。
7.註冊資金少,且無須驗資。
8.容易獲得國際信用和信貸。
9.人流、物流、資金進出自由。
10.利用香港知名度,創立香港品牌,間接提升公司自己的競爭能力。
11. 可做為拓展國際市場的窗口和進入大陸市場的跳板。
設立要件
國別 | HONG KONG |
評估及相關法律規定 |
香港 |
評估等級 |
***** |
當地概況及法令 |
|
政治穩定度 |
良好 |
英美司法體系 |
完整 |
可供登記公司類別 |
私人有限公司 |
有無公佈股份受益人 |
無 |
是否容許遷冊 |
否 |
境外來源所得 |
免稅 |
申請註冊公司要件 |
|
最低股東人數 |
1 |
最低董事人數 |
1 |
提供不記名普通股份 |
有 |
是否容許法人董事 |
有 |
是否須顧秘書公司 |
有 |
是否容許註冊中文名稱 |
有 |
是否容許註冊中文章程 |
無 |
標準可發行股本 |
HK$10,000 |
當地特殊規定 |
|
是否委託註冊代理人 |
不必要 |
是否聘任當地公司秘書 |
有 |
是否要聘任當地董事 |
不用 |
是否在當地舉行會議 |
不用 |
政府登記董事 |
有 |
政府登記股東 |
有 |
年度申報事項 |
|
年度申報 |
有 |
會計師簽證/查公司帳 |
有 |
屬性及特色 |
貿易.控股及信託皆宜 |